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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拒绝酒驾 不做“醉”人
时间:2024-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总有人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不幸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看看酒后驾驶的危险,让“喝酒不开车”警钟长鸣。


2023年8月29日,王某和同事相约聚餐。其间三个人喝了一瓶白酒,王某喝了二两左右。聚餐结束后,王某看着同事步行离去后欲打车回家,等车中觉得自己喝的不多可以开车回家,便取消了叫车服务,独自驾车上了二环快速路辅道。王某驾车途中与一辆右转驶入二环快速路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逃逸。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11mg/100m,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由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不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千万杜绝“距离近,没关系”“酒量大、喝得不多”“路段偏僻、时间又晚、不会遇到交警执法”“酒后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算酒驾”“隔夜酒没事”等侥幸心理,拿自己的前途甚至生命开玩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来源: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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