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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英模榜|汤恒明:初心如磐的“公益守护人”
时间:2024-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汤恒明

现任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五检察部主任。从检16年来,他始终将对检察工作的满腔热爱落实在高质效办案中。由他承办或领办的10起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被评为全国、全省典型案例,其负责的办案团队获评全国优秀办案团队、荣记集体二等功,个人曾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2023年12月,获评“全国模范检察官”。

【座右铭】 没有等出来的成功,只有拼出来的精彩

“作为检察官,在人民群众的眼中,我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能为他们讨回公道的守护者。”回忆起多年来案件当事人表达感谢的一幕,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五检察部主任汤恒明记忆犹新,激励他办理每一起案件从不懈怠。

一路奔跑的“追光者”

在追求高质效办案的道路上,履职能力是关键,而提升履职能力,靠的是一股不服输的钻研精神。汤恒明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2007年,他以司法警察的身份被招录到镜湖区检察院工作。看到检察官们穿着制服的样子,他内心充满崇拜与憧憬。

梦想一旦萌生,汤恒明便一路奔跑着追光。在获得法律本科学历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2010年,汤恒明报考了安徽大学的在职法律硕士。面对英语基础差、起点低的不足,他利用3年的时间勤奋自学。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他通过了英语考试,考上了安徽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凭着这股韧劲,汤恒明又一鼓作气通过了司法考试,如愿以偿成为一名检察官。备考的过程磨砺了他坚韧不拔、向光而行的勇气和毅力。在之后的工作中,一旦遇到难题,他总是第一时间通过向书本求知、向专家咨询、向领导同事请教等各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始终勤学不辍。

“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拓展自己的工作思路,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才能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汤恒明在回顾自己的学习历程时,用朴实的话语道出了这一路“追光”的体会。

勇挑重担的“拓荒者”

汤恒明(左一)在一起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现场进行取证。

作为基层院第一批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汤恒明坦言,在工作开展之初,自己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办案方法、办案领域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来的。几年下来,汤恒明已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00余件。通过办案持续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2亿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40余万元,整治被污染破坏的耕地7000余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10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4000余万元,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2018年,汤恒明承办了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面对涉案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情,他带领办案组一头扎进案卷堆里,反复研讨、审查案件事实,终于啃下了这块“硬骨头”,攻克了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责任类型等一系列难题。

在审查过程中,汤恒明发现一份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在描述倾倒固体废物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使用了“此次倾倒是造成环境损害的重要原因”的说法,不能准确表达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也极易造成责任划分不清。为此,他多次与鉴定单位共同会商,与专案组共同研究,最终将“重要原因”改为“直接原因”,为整个案件赔偿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案件质效。

案件顺利办结后,汤恒明带领的办案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该系列案件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两高三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民生“小案”的“耕耘者”

“在工作中,他最大的特点是肯干、能干、会干、苦干。他的模范精神不是一瞬间的光彩夺目,而是基层检察官群像的代表,是新时代检察精神的生动写照。”谈起汤恒明,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光菊这样评价道。

2022年夏天,汤恒明在走访中了解到,已经80多岁高龄的周某某8年来一直独居在约15平方米的简易铁皮危房中。老人因碍于情面,不愿意向法院起诉3个儿子来解决住房问题。而老人的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汤恒明提出通过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来督促老人的3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这在当地无先例可循。凭着一种朴素的同理心,汤恒明决定不等不靠、大胆探索,综合运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公开听证、多方调解等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被赡养老年人居住问题。最终,经过调解,老人积累多年的家庭矛盾得以化解。

这样群众身边的“小案”,汤恒明还办过很多——监督整改奶茶店和餐饮店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窨井盖损害、地面残留螺丝钉等道路安全隐患;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启动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这些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堆在汤恒明的案头,也落在他的心间。

“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正是这份对检察事业的初心和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激励着汤恒明从容向前、逐光而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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