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申诉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是女性,检查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